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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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群鼎地产有限公司 南宁市万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退还原告***租金5400元; 二、南宁市兴宁区房在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垃圾清运费、水电费及公摊水电费等各项费用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406.5元,在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产生的上述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负担23元,被告***负担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