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南宁群鼎地产有限公司
南宁市万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退还原告***租金5400元;

二、南宁市兴宁区房在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垃圾清运费、水电费及公摊水电费等各项费用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406.5元,在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产生的上述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负担23元,被告***负担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1-03-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