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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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59155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