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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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不得执行(2020)苏0281执4161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的江阴市××镇××号××室房屋。本院(2020)苏0281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案件受理费255元(***已预交),由***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5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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