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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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2020)苏0281执4161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的江阴市××镇××号××室房屋。本院(2020)苏0281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案件受理费255元(***已预交),由***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