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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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江阴市仁寿堂医药商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86737.48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628.35元、逾期罚息(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736.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8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76.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律师费15818元。 三、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江阴市仁寿堂医药商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为2217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3437元,由***、江阴市仁寿堂医药商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江阴市仁寿堂医药商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