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东方药业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太行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无锡东方药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太行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签订的关于购买129300盒多巴丝肼片的《买卖合同》。 二、石家庄市太行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东方药业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9811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811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79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0395元(无锡东方药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石家庄市太行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东方药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