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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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借款期内利息358.84元、及逾期罚息(罚息计算:以4007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1日至7月19日、以39075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0日至8月27日、以38075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8日至9月17日、以37075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8日至10月21日、以3607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2日至12月2日、以3507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日至12月30日、以3407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18日、以33075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9日至1月29日,按年利率19.5%分段计算); 二、被告***支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律师服务费3000元; 三、被告***、***、百色市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8072元、减半收取4036元,由被告***、***、***、百色市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