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借款期内利息358.84元、及逾期罚息(罚息计算:以4007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1日至7月19日、以39075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0日至8月27日、以38075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8日至9月17日、以37075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8日至10月21日、以3607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2日至12月2日、以3507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日至12月30日、以3407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18日、以33075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9日至1月29日,按年利率19.5%分段计算);

二、被告***支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律师服务费3000元;

三、被告***、***、百色市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8072元、减半收取4036元,由被告***、***、***、百色市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3-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