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沧州市开元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开元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30万元; 二、驳回沧州市开元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21元,由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50元,沧州市开元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71元;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