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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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福建正利发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永泰安合成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正利发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9644699.84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20年8月6日的逾期利息为1615486.65元,另以借款本金19644699.84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报价利率加114BP(浮动点)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季调整,调整曰为每隔3个月的29日]; 二、如被告福建正利发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项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就登记在被告福建正利发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工业园区的房屋(权证号:鼎房权证LA字第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限额3645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福建永泰安合成革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2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永泰安合成革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正利发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姜方昌对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2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姜方昌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正利发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对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2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正利发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101元,减半收取7405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79050.5元,由被告福建正利发合成革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永泰安合成革有限公司、***、***、姜方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