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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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8143.71元及利息2270.6元、罚息2744.55元、复利247.09元(截止至2020年11月23日止)。自次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年利率16%水平上上浮50%计算。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因本案借款所收取的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逾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抵押物牌号为粤C*****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为592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