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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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南阳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口三友工贸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海口三友工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海府路163-4号美舍香槟商住楼5层C501房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号:HK432755); 二、限被告海口三友工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2019年10月22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128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0元,由被告海口三友工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