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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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99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鉴定费6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40元,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