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市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聊城市鑫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裕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聊城市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聊城裕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6月21日的利息为1,720,133.03元,2020年6月22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0,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聊城市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聊城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聊城裕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聊城裕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济)内资股权登记设字[2019]第000033号、(济)内资股权登记设字[2019]第000034号《内资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载明的聊城市鑫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城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出质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4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聊城裕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聊城市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聊城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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