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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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欠款本息共计78324.24元,并自2019年8月4日起按照《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的约定支付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等款项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8元,减半收取计87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