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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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烟台富维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毓璜顶支行借款本金490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701570.91元(暂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同时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给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毓璜顶支行。由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大维钢板有限公司、被告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在65000000元应出资本息范围内、被告***在5000000元应出资本息范围内、被告***在20000000元应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上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毓璜顶支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毓璜顶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11元,由被告烟台富维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大维钢板有限公司、被告烟台百园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毓璜顶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十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毓璜顶支行510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