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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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329920.73元给***、***、***、***、***、***、***; 二、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110000元给***、***、***、***、***、***、***; 三、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88973.58元给***、***、***、***、***、***、***;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79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负担893元,***负担723元,原告***、***、***、***、***、***、***负担6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