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鸿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鸿瑞集团生物科技园有限公司
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东临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维祥商贸有限公司
烟台美尚美都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烟台鸿瑞纸包装有限公司
烟台吉马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烟台鸿瑞集团生物科技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0元,并由被告山东鸿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烟台美尚美都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维祥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吉马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东临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烟台鸿瑞纸包装有限公司、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00元,由被告烟台鸿瑞集团生物科技园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鸿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烟台美尚美都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维祥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吉马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东临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烟台鸿瑞纸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八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其99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14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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