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勤能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借款本金本金357500.59元,利息10732.77元,合计398233.36元(2019年4月27日以后的利息仍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欠款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烟台勤能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4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