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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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平和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市东来工贸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烟台平和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烟台市东来工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15979406.85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清单附后)。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7-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