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连云港可为食用菌有限公司
南京合力叉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连云港可为食用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合力叉车有限公司剩余维修费152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连云港可为食用菌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兑现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18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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