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
烟台市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02民初546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住***。

负责人:李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言新、曲晨伟,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烟台市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邢新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与被告***、被告烟台市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网上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在本院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董海涛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门小毓

裁判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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