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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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99,45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9977.772元,合计109,427.77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6.86元由原告***负担1735.43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361.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