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焦作市明阳大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通许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应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9770.64元,其中向***支付30383.33元,向江阴市人民医院支付24298.17元,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支付35089.14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836.26元。上述款项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7元,鉴定费1860元,共计2447元(***已预交),由***负54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负担1849元,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5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和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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