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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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行为 |
法院 |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修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依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住院伙食补助费。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修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