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人民币14337.58元和赔偿***各项损失共人民币10842.4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计10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共同负担75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支公司负担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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