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 河南省漯平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市腾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理赔款144650元,豫D×××**号车车辆残值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7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