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神马氯碱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德赛克表面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6)豫040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 二、邢艳霞、马尚在其继承马延秋遗产的范围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购房款1300000元; 三、***对购房款1300000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0元,诉讼保全费4000元,由***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