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设置在原告***、***的租赁地块(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南平村鸣涧桥旁边三棵乌榄树及其覆盖范围约100平方米土地)内的杂物予以清除;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天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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