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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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清远市吉成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货款208437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9年7月2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损失;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08.57元、财产保全费1625.71元,合共3934.28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226.05元,由清远市吉成铝业有限公司负担3708.2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受理费3708.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