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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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经济损失14441.9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