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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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潭支行 东阳市汽车客运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司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46883.26元,该款汇入法院账户: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潭支行,账号:6228××××1392账户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东阳市汽车客运中心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2281.03元,该款汇入法院账户: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潭支行,账号:6228××××1400账户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917元,由原告***负担1384元,由被告东阳市汽车客运中心有限公司负担5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1-1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