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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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晋中市榆次区米兰春天婚纱摄影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含有“米兰春天”字样的名称及标识; 二、被告晋中市榆次区米兰春天婚纱摄影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被告晋中市榆次区米兰春天婚纱摄影部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