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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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漯河市盛鑫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漯河市盛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017年12月16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18年12月15日;2018年12月16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支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5元由被告漯河市盛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