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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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95元,由被告***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