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07471.45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6556.04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11447.15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3000元;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5元,由原告***负担320元、被告***负担2035元,同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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