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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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令被告山东中金典当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及第三人按照比例分配回收债权。具体金额为***990739.59元、***807427.19元、***743481.00元、烟台环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94273.23元、***495369.80元、***495369.80元、***299268.16元、***309499.55元、***274542.30元、***297562.92元、***248111.21元、***248111.21元、***1518508.79元。 如果被告山东中金典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34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6734元,由原告***、***、***、***、***、***、***、***、***、***、***、烟台环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000元,由被告山东中金典当有限公司负担68008元,由第三人***负担37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