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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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截至2020年8月4日止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4996.49元、利息2322.7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67.04元及自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双方领用合约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