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2020)粤0304民初10374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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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荣华等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及专项分期手续费等费用(各项具体数额详见附表2,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计至各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数额详见附表2(已由原告预交),原、被告负担部分详见附表2。各案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部分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