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向信托股份公司回购价款1088823197.41元,违约金21892490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回购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另行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向信托股份公司回购价款109542132.34元,违约金9484213.98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回购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另行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向信托股份公司回购价款232602229.94元,违约金20138820.33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回购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另行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向信托股份公司律师费150000元;

五、原告万向信托股份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权范围内,以被告***持有并提供质押的205523474股、***持有并提供质押的11772065股、***持有并提供质押的24996854股科陆电子(证券代码:002121)股票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深圳市金粤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驳回原告万向信托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2626元,由原告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负担22626元,被告***、***、***、深圳市金粤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440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金粤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标的预交,在接到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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