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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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484052.73元和罚息86863.09元,合计570915.82元(暂计至2020年4月13日,此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3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4526.5元,由原告承担50元,由被告负担44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