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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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付到期未付融资租赁费用23656.14元及罚息(以23656.1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付未到期租金8715.32元及罚息(以8715.3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 三、被告***向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律师代理费2000元; 四、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鲁R5××××号的雪铁龙牌2011款锐尚型手动一体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