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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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7民初8732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4386066.25元及资金占用费、利息(其中17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以1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费;以1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其中2686066.25元的利息,以2686066.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19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919元,由***负担13360元,***负担435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568元,由***负担10226元,***负担333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