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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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苏州市颉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租赁经营管理合同》解除。 二、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华易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颉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金共同支付原告苏州市颉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778067.1元。 三、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华易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颉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38980.67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211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3426元,由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华易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华易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4339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