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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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鑫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一品精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一品精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工程款36610.3元。 二、被告苏州一品精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4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12元,由被告苏州一品精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