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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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返还借款本金340550.2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4月20日为4760.29元;2018年4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下浮15%后再上浮50%执行,复利执行标准同罚息;2019年8月20日至本息付清之日的罚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下浮15%后再上浮50%执行,复利执行标准同罚息);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90元、诉讼保全费239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