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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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万利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市万利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647.5元,利息666.9元(截止到2019年8月13日),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给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利息、逾期利息; 二、被告***、***、长春市万利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违约金2197.13元; 三、上述第一、二项所涉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的总和,按对应期间借款本金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四、如被告***、***、长春市万利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长春市万利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吉AD760学机动车在上述债权范围内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被告***、***、长春市万利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