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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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团风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武汉瑞达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7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7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7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向武汉瑞达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四、驳回武汉瑞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1元,由***负担2,051元,由武汉瑞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02元,由***负担4,102元,由武汉瑞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