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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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分别以本金45万元、21万元、10万元、24万元为基数,分别从2012年11月20日、2012年11月23日、2013年4月16日、2013年6月23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的上诉费用,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