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沃斯隆机电有限公司
如皋市龙马金属制品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州沃斯隆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如皋市龙马金属制品厂欠款3万元,并向原告如皋市龙马金属制品厂支付以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对被告常州沃斯隆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常州沃斯隆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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