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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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世纪鑫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世纪鑫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91909元及利息(以欠款91909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5日起,按2019年9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武汉世纪鑫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