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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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吉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绿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回购价款及利息19884520.55元,并自2019年4月2日起,以欠付债权回购款本金191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至债权回购价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浙江吉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绿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1915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4135元; 三、浙江吉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利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永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浙江吉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杭州绿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4650元,由浙江吉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吉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利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永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绿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吉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吉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利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永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